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安排组织的各项教学及其它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应如实填写《班级学生考勤记录薄》,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辅导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考勤工作。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与教学及其它活动时需请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假证明。
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书院)院长助理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二级学院(书院)执行院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请假审批材料由各二级学院(书院)保存。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