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培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简称“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测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各班级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选各项优秀称号和奖学金、毕业、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如有需要的学生可到相关辅导员处领取综合测评成绩单。
第四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三个方面,三个方面的成绩之和就是综合测评总成绩。其中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占30%、科学文化素质占60%、健康素质占10%。综合测评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