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部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法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每个学院(系)的每个年级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